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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嫖客与卖淫女约定以2000元价格包夜服务,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,在嫖客想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时,遭到卖淫女拒绝,嫖客自认既然是包夜且不限次数,那么卖淫女应该全力配合自己。于是,在卖淫女拒绝的情况下,嫖客强行与卖淫女发生第四次性关系。事后,卖淫女立即以被强奸为由报警。 问题一:嫖客与卖淫女的包夜约定属于什么行为? 答: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的违法行为,对卖淫嫖娼的,面临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。 问题二: 嫖客与卖淫女的包夜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? 答:不受法律保护 《民法总则》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《合同法》第52条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 问题三:嫖客的行为如何定性? 前三次双方自愿,为卖淫嫖娼行为,第四次嫖客在违背卖淫女意愿的情况下,强行发生性关系,依据《刑法》第236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,嫖客行为触犯强奸罪。 http://www.ttchushu.com/hzcbs/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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